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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774条 承揽人提供材料义务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七百七十四条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法条术语】

承揽人提供材料义务
定作人材料检验权

【关键词】
承揽人提供材料义务、材料选用约定、定作人检验权

【涉及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规范的适用前提

本条适用于"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情形,即材料由承揽人自备。这与第775条(定作人提供材料)构成并列关系,两条分别规范材料来源不同时各方的义务。

二、承揽人的两项义务

(一)按约定选用材料的义务:承揽人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材料种类、规格、品质标准选用材料,不得以其他材料替代,即便承揽人认为替代材料同等甚至更优。未按约定选用材料属于违约,定作人可要求承揽人更换、重作或赔偿损失。

(二)接受定作人检验的义务:承揽人须配合定作人对材料进行检验,不得拒绝或阻碍。检验权是本条赋予定作人的权利,目的是使定作人得以提前发现材料不符问题,防止劣质材料影响最终成果。

三、违反本条的法律后果

承揽人未按约定选用材料的:
(一)若工作成果尚未完成,定作人可要求承揽人更换材料;
(二)若工作成果已完成但存在质量问题,定作人可要求修理、重作、减少报酬;
(三)造成定作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承揽人拒不接受检验或阻碍检验的,构成对定作人合同权利的侵害,定作人有权要求承揽人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四、定作人检验的法律性质

检验权是定作人的权利而非义务。定作人未行使检验权的,不因此免除承揽人按约定选用材料的义务——承揽人仍须就材料不符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检验权的设置是为了方便定作人提前把关,而非转嫁验材义务给定作人。

五、与第775条(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区分

本条(承揽人提供材料):材料风险和选材义务均由承揽人承担,定作人有权检验但无检验义务;
第775条(定作人提供材料):承揽人收到材料后须及时检验,发现不符须通知定作人,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两条的检验义务主体相反。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宁夏某乙公司诉宁夏某甲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6-2-114-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承揽合同、举证责任、事故责任、生产事故
裁判要旨:生产事故责任的认定,在当事人未申请鉴定的情况下,需综合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合同约定、举证责任和法律规定等,对每次事故的责任进行明晰界定,不能简单以是否尽到合同义务来判定责任的承担。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2022年12月30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认定承揽人的民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废止,民法典实施前适用)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
第三十二条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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