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七百七十五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法条术语】
定作人提供材料义务
承揽人材料检验及通知义务
禁止擅自更换材料及零部件
【关键词】
定作人提供材料义务、材料质量检验、材料更换限制
【涉及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规范的适用前提
本条适用于"定作人提供材料"的情形,规范了双方在材料问题上的各自义务,与第774条(承揽人提供材料)构成对应关系。
二、定作人的材料提供义务
定作人须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量和质量提供材料。未按约定提供的,属于定作人违约,依第778条的精神,承揽人可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定作人因迟延提供材料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承揽人可解除合同。
三、承揽人的材料检验义务
(一)及时检验:承揽人收到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后,须及时进行检验,不得无故拖延。
(二)及时通知:发现材料不符合约定(如规格不对、质量不达标、数量不足等),承揽人须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三)若承揽人未及时检验、未及时通知,导致损失扩大的,就扩大的损失部分,承揽人须自行承担。换言之,承揽人明知材料有问题仍继续使用,不得事后以材料不符为由免除自身的全部责任。
四、承揽人禁止擅自更换材料
本条第二款明确了两条禁令:
(一)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材料所有权属于定作人,承揽人对材料仅有使用权,无权以其他材料替换,即便替换材料性能更好也不行。擅自更换的,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损失赔偿责任。
(二)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修理合同场景下,承揽人须尽量保留原有零部件,不得以"顺带更换"为名更换功能正常的零部件,以此牟取不当利益。
五、与第774条(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对比
两条的核心差别:承揽人提供材料时,检验权在定作人;定作人提供材料时,检验义务在承揽人。前者定作人可检验但无强制义务,后者承揽人须及时检验并及时通知,怠于检验/通知须自担扩大损失。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2022年12月30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认定承揽人的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被侵权人合并请求定作人和承揽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造成损害的承揽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定作人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过错范围内与承揽人共同承担责任,但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
第二十一条 定作人先行支付赔偿费用后,就超过自己相应责任的部分向承揽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废止,民法典实施前适用)
第二百五十六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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