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七百七十六条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法条术语】
图纸技术要求不合理通知
【关键词】
图纸技术要求不合理通知、定作人答复义务、承揽人损失赔偿
【涉及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确立的权利义务结构
本条规定了两项内容:(一)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时,负有及时通知的义务;(二)定作人怠于答复造成承揽人损失的,须赔偿损失。两者构成承揽人通知义务与定作人答复义务的对应。
二、承揽人的通知义务
承揽人作为专业一方,对图纸和技术要求具有专业判断能力。发现不合理之处(如技术上无法实现、设计存在缺陷、指标相互矛盾等),承揽人须及时通知定作人,不得在明知有问题的情况下继续施工,等出现损失后再以技术要求不合理为由推卸责任。
若承揽人未及时通知,导致工作成果出现问题,承揽人须自行承担相应责任,不得以"系定作人图纸问题"全部推卸——因为承揽人已违反本条的通知义务。
三、定作人的答复义务及违反后果
定作人接到承揽人通知后,应及时答复:是否修改图纸、如何修改,或坚持原方案并自担风险。定作人怠于答复(即无正当理由迟迟不回应)致使承揽人无法继续工作或遭受损失的,须赔偿承揽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包括停工待料损失、人工设备空置损失、工期延误的违约损失等。
四、"不合理"的认定
"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包括:技术上无法实现、违反相关强制性标准、内在逻辑矛盾、要求超出材料性能范围等情形。合理与否以专业标准判断,并非承揽人单方认为"难以完成"即构成不合理。
五、承揽人通知后按不合理要求施工的责任分担
若承揽人已通知定作人,定作人仍坚持按原图纸施工(非怠于答复而是明确表态),则因图纸不合理导致的工作成果瑕疵,主要责任由定作人承担,承揽人只须对自身工艺操作部分承担责任。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2022年12月30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认定承揽人的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被侵权人合并请求定作人和承揽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造成损害的承揽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定作人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过错范围内与承揽人共同承担责任,但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
第二十一条 定作人先行支付赔偿费用后,就超过自己相应责任的部分向承揽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废止,民法典实施前适用)
第二百五十七条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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