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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778条 定作人协助义务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七百七十八条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条术语】

定作人协助义务

【关键词】
定作人协助义务、催告履行、解除合同

【涉及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定作人协助义务的来源与内容

承揽工作的完成往往需要定作人提供一定配合,如提供场地、提供审批文件、提供技术参数、派遣相关人员协助等。本条将此类协助上升为法定义务:"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

协助义务是附随义务而非主给付义务,其范围以"完成承揽工作所需"为限,不要求定作人做超出此范围的其他事项。合同中可明确约定协助事项,未约定的依诚实信用原则确定。

二、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法律后果

本条规定了分步骤的权利救济路径:

(一)第一步:承揽人有权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不协助致使工作无法按期完成的,承揽人可以相应顺延交付期限,不承担迟延违约责任。

(二)第二步:催告。承揽人须先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协助义务,给定作人补救机会。

(三)第三步:解除合同。催告后定作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承揽人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承揽人可同时要求定作人赔偿因不协助造成的损失(如已投入的材料、人工费用等)。

三、"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认定

本条解除权的触发条件是定作人不协助导致"承揽工作不能完成",并非一切协助瑕疵均可解除。若缺乏协助仅造成轻微不便而不影响工作完成,承揽人不能径行解除合同,只能主张损失赔偿。

四、承揽人的注意义务

承揽人在发现需要定作人协助时,应及时通知定作人,不得在明知缺乏协助的情况下继续施工、扩大损失,再以协助不足为由要求赔偿全部损失。怠于通知导致损失扩大的,扩大部分由承揽人自担。

五、与第776条(图纸技术要求不合理通知)的比较

两条均涉及通知义务,但方向不同:第776条是承揽人通知定作人"图纸有问题",定作人须答复;本条是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承揽人须催告定作人履行。两条的赔偿责任均在定作人一侧。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2022年12月30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认定承揽人的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被侵权人合并请求定作人和承揽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造成损害的承揽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定作人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过错范围内与承揽人共同承担责任,但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
第二十一条 定作人先行支付赔偿费用后,就超过自己相应责任的部分向承揽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废止,民法典实施前适用)
第二百五十九条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
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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