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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779条 定作人监督检验权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七百七十九条 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法条术语】

定作人监督检验权

【关键词】
定作人监督检验权、承揽人接受监督、正常工作妨碍禁止

【涉及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确立的双向权利义务

本条规定了两方面内容:(一)承揽人须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两项规定互为约束,一方面保障定作人的知情权和质量监督权,另一方面防止监督权被滥用为干扰承揽人施工的工具。

二、承揽人的接受监督义务

承揽人在工作期间须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必要"意味着:与工作质量、进度或合同约定相关的检验属于定作人的正当权利,承揽人无权拒绝。承揽人拒绝合理监督检验的,构成违约,定作人因此产生的损失(如因无法监督导致问题发现延迟)可向承揽人主张。

三、定作人监督检验权的限制

定作人行使监督权须以"不妨碍承揽人正常工作"为边界。超出此限度的行为包括:频繁进入施工场地干扰操作、对合理工序横加干涉、以监督为由强行更改操作方法等。

若定作人的不当干预导致承揽人工作成果出现质量问题,定作人须就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不能全部推归承揽人。

四、本条与定作人指示过错的关系

侵权责任编第1193条规定,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条规定的监督检验权如被滥用为越权指示(如强行指令承揽人采用不合理工艺),则属于第1193条所指"指示过错",定作人须对由此造成的第三人损害承担责任。

五、监督检验与最终验收的区别

本条的"监督检验"是工作期间的过程性监督,贯穿承揽合同的履行过程;第780条的"验收"是工作完成后对最终成果的一次性审查。两者性质不同:监督检验不能代替最终验收,即便定作人在过程中多次检验并无异议,完成后仍有权依第780条进行验收并提出质量异议。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2022年12月30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认定承揽人的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被侵权人合并请求定作人和承揽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造成损害的承揽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定作人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过错范围内与承揽人共同承担责任,但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
第二十一条 定作人先行支付赔偿费用后,就超过自己相应责任的部分向承揽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废止,民法典实施前适用)
第二百六十二条 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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