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七百八十条 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法条术语】
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
【关键词】
工作成果交付、技术资料提交、定作人验收义务
【涉及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承揽人的交付义务
承揽人完成工作后,须向定作人履行交付义务,交付内容包括三部分:(一)工作成果本身;(二)必要的技术资料;(三)有关质量证明。三者须同时交付,仅交付成果而不附技术资料或质量证明的,属于不完整交付,定作人有权要求补交,并可就此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
"必要的技术资料"是指定作人使用、维护或进一步处置工作成果所需的资料,如操作手册、装配图纸、工艺参数等。"质量证明"是指证明工作成果符合约定标准的文件,如检测报告、合格证书等。
二、定作人的验收义务
本条明确规定"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这是定作人的义务而非单纯的权利。定作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验收或拖延验收的:
(一)视为接受成果:依照合同编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解释,定作人拒绝验收且无正当理由的,承揽人的交付义务视为完成,风险自此转移至定作人;
(二)报酬支付义务:验收是报酬支付的前置程序,定作人完成验收后才须支付报酬;但定作人无故拖延验收的,不得以未验收为由拒绝支付报酬。
三、验收与质量异议的关系
定作人在验收时发现质量问题,应当及时提出异议。验收后逾期未提质量异议(超过合同约定期限或合理期限)的,视为对工作成果质量的接受,此后再以质量问题为由要求修理、重作或减少报酬,一般不予支持——除非属于隐蔽瑕疵(合理验收时无法发现的)。
四、技术资料与质量证明的缺失后果
若承揽人未提交必要技术资料或质量证明,定作人有权拒绝验收,并要求承揽人在合理期限内补交。补交前定作人有权暂停支付相应报酬。由此造成的损失(如定作人无法正常使用成果的损失),由承揽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与第779条(过程监督检验)的区别
第779条的监督检验是工作期间的过程性监督;本条的验收是工作完成后对最终成果的一次性审查。过程监督无异议不等于最终验收合格,定作人在最终验收时仍有权就成果质量提出异议。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2022年12月30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认定承揽人的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被侵权人合并请求定作人和承揽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造成损害的承揽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定作人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过错范围内与承揽人共同承担责任,但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
第二十一条 定作人先行支付赔偿费用后,就超过自己相应责任的部分向承揽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废止,民法典实施前适用)
第二百六十四条 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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