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七百八十一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条术语】
工作成果质量不符合约定
定作人违约救济选择权
【关键词】
工作成果质量瑕疵、修理请求权、重作请求权、减少报酬、赔偿损失、违约救济选择
【涉及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规制的违约情形
本条规制的是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即工作成果存在质量瑕疵。质量不符合约定包括:不符合合同明确约定的质量标准、不符合行业强制性标准、不符合双方通常期待的使用目的等情形。
二、定作人的"合理选择"权
本条赋予定作人在多种救济方式中"合理选择"的权利,可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
(一)修理:要求承揽人对已交付的工作成果进行修补,使其符合质量要求;
(二)重作:要求承揽人重新制作合格的工作成果;
(三)减少报酬:工作成果有瑕疵但尚可使用的,按照质量差异减少报酬;
(四)赔偿损失:因质量不符合约定造成定作人其他损失(如使用瑕疵成果导致的损失)的,要求赔偿。
"合理选择"意味着定作人的选择不得滥用,须结合质量瑕疵的程度、修理可行性、合同目的等因素综合判断。若瑕疵轻微、修理可完全补救,径行要求重作并索赔全部费用可能被认定为超出合理范围。
三、各项救济方式的适用条件
(一)修理、重作:适用于工作成果尚可补救的情形。承揽人应在合理期限内完成修理或重作,否则定作人可另行委托他人修理并由承揽人承担费用。
(二)减少报酬:适用于工作成果存在瑕疵但基本可用的情形,减少幅度以瑕疵对价值的影响为准。
(三)赔偿损失:与前三项可并行主张,修理、重作或减少报酬不足以弥补全部损失时,定作人还可额外请求赔偿损失。
四、"等违约责任"的含义
法条用"等"字表明本条采用列举加概括的方式,列举的四种方式并未穷尽所有救济,如质量瑕疵导致合同目的完全无法实现的,定作人还可依合同编通则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
五、本条与承揽人责任范围
本条仅规制工作成果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若工作成果质量符合约定但承揽人迟延交付,则适用合同编通则关于迟延违约的规定,不适用本条。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废止,民法典实施前适用)
第二百六十二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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