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七百八十二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法条术语】
报酬支付期限
部分交付相应支付
【关键词】
承揽报酬支付、约定期限、交付时支付报酬、部分交付相应支付
【涉及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报酬支付期限的确定顺序
本条规定了报酬支付期限的三层确定规则:
(一)第一层: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
(二)第二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依据民法典第510条(协议补充、交易习惯等)确定;
(三)第三层:依第510条仍无法确定的,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
此顺序体现了合同自治优先、其次填补漏洞、最后适用法定规则的原则。
二、"交付时支付"的法律含义
在没有约定且无法通过第510条补充的情况下,报酬支付时间与工作成果交付时间同步,即"一手交货、一手付款"。
这一规则的意义:承揽人无须先交付再催讨报酬;定作人在收到工作成果时即负有支付义务。若定作人拒绝受领(无正当理由),承揽人可主张定作人受领迟延,报酬支付义务已到期。
三、部分交付时的相应支付义务
工作成果可分批交付的,定作人应按比例相应支付报酬,不得以"整体未完成"为由拒绝支付已交付部分的对应报酬。"相应支付"的比例,依各部分工作量占总工作量的比例或合同约定的分期付款安排确定。
四、报酬支付与验收的关系
报酬支付以"交付"为条件,与"验收合格"有所不同。若合同未约定以验收合格为付款前提,承揽人交付后定作人有支付义务;验收中发现质量问题的,定作人可依第781条主张违约责任,但不能以尚未验收为由无限期拖延报酬支付。若合同明确约定"验收合格后支付",则验收合格是支付的前提条件,另当别论。
五、逾期支付报酬的法律后果
定作人未在约定期限或法定时间支付报酬的,构成违约,承揽人有权:(一)请求支付报酬并加收逾期利息;(二)依第783条行使留置权拒绝交付工作成果;(三)情节严重时可依合同编通则主张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废止,民法典实施前适用)
第二百六十一条 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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