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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783条 承揽人留置权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七百八十三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条术语】

承揽人留置权
承揽人拒绝交付权

【关键词】
承揽人留置权、拒绝交付工作成果、报酬未付、材料费价款

【涉及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赋予承揽人的两项权利

本条针对定作人拖欠报酬或材料费等价款的情形,赋予承揽人两种选择性权利:
(一)留置权:承揽人对已完成的工作成果可依法行使留置权,将其占有留置,用以担保债权实现;
(二)拒绝交付权:承揽人也可选择拒绝交付,直接以不交付的方式施压,促使定作人履行付款义务。

两者均是承揽人的自我保护手段,可由承揽人自行选择适用。

二、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本条赋予承揽人的留置权须满足:(一)承揽人已完成工作成果且占有该成果;(二)定作人拖欠报酬或材料费等价款;(三)当事人没有约定排除留置。

"材料费等价款"是指承揽人垫付购买材料的费用,属于承揽人可主张的债权范围,一并纳入留置权担保范围。

三、留置权与拒绝交付权的区别

(一)留置权是物权性质的担保权,行使后承揽人可在定作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通过与定作人协议折价或申请法院拍卖留置物,以价款优先受偿;

(二)拒绝交付权是债权性质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属于广义),目的在于促使定作人履行付款义务,而非优先受偿。承揽人选择拒绝交付并不必然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实践中若承揽人意在担保债权实现并可能折价受偿,应选择留置权;若仅希望以不交付作筹码迫使付款,选择拒绝交付亦可。

四、"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可排除本条适用,如双方约定"承揽人不得对工作成果主张留置权",或约定"无论报酬是否支付,工作成果应于完成后立即交付",则承揽人不得行使留置权或拒绝交付权。

五、与建设工程合同(第807条)的关系

第807条另行规定了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效力强于一般留置权,可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受偿。承揽合同的留置权不具有此等效力,两者不可混淆。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关于留置权的规定(第四百四十七条至第四百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废止,民法典实施前适用)
第二百六十四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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