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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784条 承揽人妥善保管义务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七百八十四条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术语】

承揽人妥善保管义务
保管不善赔偿责任

【关键词】
承揽人保管义务、材料毁损灭失、工作成果保管、赔偿责任

【涉及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保管义务的范围

本条规定的承揽人保管义务涵盖两类标的:
(一)定作人提供的材料:自承揽人收取材料起,至材料被使用于工作成果或归还定作人止,均在保管义务范围内;
(二)完成的工作成果:工作成果完成后,至交付定作人止,承揽人负有保管义务,不得因自身原因造成成果毁损灭失。

二、"妥善保管"的标准

妥善保管是指采取与物品性质和价值相适应的合理保管措施,包括防潮、防火、防盗、避免损坏等。标准以"合理注意"为准,不要求承揽人采取超出必要限度的特殊措施,但对特殊材料(如贵金属、精密仪器)应给予更高程度的注意。

三、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本条采过错责任原则,"因保管不善造成"意味着须承揽人有过错(不当保管行为)且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方承担赔偿责任。

若材料或工作成果因不可抗力(如洪水、地震等)毁损灭失,而承揽人已尽合理保管义务,承揽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若承揽人虽遭遇不可抗力,但保管措施本身存在明显疏漏,仍须就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

四、赔偿范围

(一)材料毁损灭失:按材料价值赔偿,以恢复至损失前状态为准;
(二)工作成果毁损灭失:以重新制作的合理费用为限,若承揽人须重新完成工作,还涉及工期延误的违约赔偿问题。

五、与定作人材料所有权的关系

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所有权属于定作人,承揽人对材料仅享有使用权(用于完成工作)。因此,材料的意外毁损,原则上风险由定作人自担,但因承揽人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则由承揽人负责。两者区分的关键在于损失原因是否系承揽人的过错。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废止,民法典实施前适用)
第二百六十五条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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