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七百八十五条 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法条术语】
承揽人保密义务
禁止留存复制品及技术资料
【关键词】
承揽人保密义务、技术资料保密、复制品留存禁止、定作人许可
【涉及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保密义务的来源与依据
本条确立了承揽人的法定保密义务,在定作人有保密要求的前提下,承揽人须遵守。该义务是承揽合同附随义务的法定化,即便合同未明确约定,只要定作人提出保密要求,承揽人即负有保密义务。
二、保密义务的内容
(一)"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包括不向第三人泄露定作人提供的技术方案、设计图纸、配方、工艺流程等涉密信息;
(二)"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承揽人在完成工作后,须将定作人提供的图纸、资料等归还,不得自行留存复印件或拷贝,除非定作人明确同意。
三、本条保密义务的触发条件
本条保密义务的触发需"定作人有保密要求"。若定作人未提出保密要求,承揽人留存复制品或技术资料不必然构成违约(但仍可能涉及其他权利保护问题)。实践中,保密要求可通过合同约定或在合同履行中明示提出。
四、违反保密义务的法律后果
承揽人违反保密义务的,视情形可能承担:
(一)违约责任:赔偿因泄密给定作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侵权责任:若泄露的信息属于定作人的商业秘密,承揽人还可能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三)返还、销毁义务:定作人有权要求承揽人返还留存的复制品或技术资料,并销毁不法留存的相关内容。
五、与商业秘密保护的衔接
若定作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构成商业秘密,承揽人的保密义务不仅来自本条,还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约束。合同终止后,承揽人的保密义务依旧持续,不因合同终止而消灭——泄密行为无论发生于合同期间还是终止后,均须承担责任。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废止,民法典实施前适用)
第二百六十六条 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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