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七百八十六条 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条术语】
共同承揽人连带责任
【关键词】
共同承揽、连带责任、多方承揽人、当事人约定排除
【涉及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共同承揽的概念
共同承揽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承揽人联合承接同一承揽合同,共同对定作人完成工作成果的情形。共同承揽人是合同的共同债务人,依本条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连带责任的含义
连带责任意味着:定作人可以向任何一个共同承揽人主张全部债务(如全部工作成果的质量赔偿、全部违约责任等),而不必分别向各承揽人主张各自份额。被主张的承揽人不得以"这部分工作是另一共同承揽人完成的"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已承担超出自身份额的承揽人,事后可依内部约定或公平原则向其他共同承揽人追偿。
三、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
本条的连带责任覆盖共同承揽合同项下的全部合同义务,包括工作成果质量不符合约定、迟延交付、保密义务违反等。无论哪个共同承揽人的过错导致违约,全体共同承揽人均须对定作人连带负责。
四、"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条为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连带责任,改为按份责任(各承揽人仅就自己负责部分承担相应责任)。此种约定对合同当事人有效,但须注意:若约定不明或定作人不知情,仍适用连带责任的推定。
五、与总承包、分包的区别
本条的共同承揽是承揽人之间的联合承接,全体共同承揽人均是合同一方;建设工程中的总分包则是总承包人将部分工程转包给分包人,分包人与发包人之间不直接存在合同关系(第791条规定了另一套规则)。两者法律结构不同,不能混同。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废止,民法典实施前适用)
第二百六十七条 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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