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法条术语】
建设工程合同定义
建设工程合同类型
【关键词】
建设工程合同定义、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承包人、发包人
【涉及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定义
本条是建设工程合同章的开篇定义条文。建设工程合同的核心要素:(一)一方是承包人,负责进行工程建设;(二)另一方是发包人,负责支付价款。合同标的是"工程建设"行为及其成果,属于广义的承揽合同的特殊形态(第808条规定本章未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三种类型
(一)工程勘察合同:勘察人对建设场地的地质、水文等进行调查分析,提交勘察报告;
(二)工程设计合同:设计人根据建设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提交设计文件;
(三)工程施工合同:施工人依据设计文件实施建造、安装等施工作业。
三类合同可分别订立(第791条第一款),也可由一个总承包人统一承包(勘察、设计、施工一体发包)。
三、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关系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揽合同的特殊形式,两者的区别在于:(一)建设工程涉及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行政许可,管制更严格;(二)建设工程合同须采用书面形式(第789条);(三)建设工程设有专门的价款优先受偿权(第807条);(四)招标投标有强制性要求(第790条)。建设工程合同本章无规定的,补充适用承揽合同规定(第808条)。
四、当事人资质要求
与一般承揽合同不同,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承包人(施工人、勘察人、设计人)须具备相应的法定资质,不具备资质或超越资质承接工程,合同效力受影响(详见第793条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12月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废止,民法典实施前适用)
第二百六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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