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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789条 建设工程合同书面形式要求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七百八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法条术语】

建设工程合同书面形式要求

【关键词】
建设工程合同书面形式、合同形式要件、强制书面要求

【涉及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书面形式的强制要求

本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属于法律对合同形式的强制性要求。这与一般合同(可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不同,建设工程合同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

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及经有形载体保存的数据电文等(民法典第469条)。实践中,建设工程合同通常采用国家推行的标准示范合同文本。

二、不采用书面形式的后果

关于不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效力,法律未明确规定无效。根据合同编通则,形式欠缺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民法典第490条第二款)。

但书面形式的缺失将带来重大实践风险:(一)合同内容难以证明,工程范围、价款、工期等关键条款争议难以确认;(二)无法进行有效的工程结算;(三)司法解释中许多规则(如按固定价结算、竣工日期认定等)均以书面合同为前提。

三、书面形式要求的意义

建设工程投资规模大、履行周期长、法律关系复杂,书面形式要求的目的是:(一)明确固定双方权利义务;(二)防止事后争议;(三)便于政府部门监管。

四、与招标投标文件的关系

通过招标投标方式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中标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均须保持一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另行签订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即"黑白合同"),应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废止,民法典实施前适用)
第二百七十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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