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法条术语】
建设工程发包模式
禁止肢解发包
分包经发包人同意
禁止违法转包及再分包
主体结构自行完成
【关键词】
建设工程总承包、分包、禁止肢解发包、禁止违法转包、发包人同意分包、连带责任、主体结构自行施工
【涉及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发包模式:总承包与分项发包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两种合法发包模式:
(一)总承包:发包人与一个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由总承包人负责全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
(二)分项发包:发包人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各类合同。
同时明确禁止肢解发包——即将本应由一个承包人整体完成的工程,人为拆分发包给多个承包人,以逃避责任或规避监管。
二、分包的条件
第二款允许总承包人或分项承包人将部分工作分包,但须满足:
(一)须经发包人同意;
(二)只能分包"部分工作",不得将全部工程转包;
(三)分包单位须具备相应资质(第三款);
(四)分包单位不得再分包(禁止转分包)。
三、分包的连带责任
经发包人同意分包的,第三人(分包单位)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即发包人可向总承包人或分包单位任意一方主张全部责任,不受内部分工安排影响。
四、禁止转包
"转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交由第三人完成,自己不实际参与施工管理,只收取管理费。本条及《建筑法》均明确禁止全部工程转包,无论是整体转包还是以"分包"名义将全部工程支解后分别转包,均属违法。违法转包的合同无效(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
五、主体结构自行完成的强制性义务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不得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是建筑物承载和传导荷载的结构体系(如梁、板、柱、墙等),其施工质量直接关系到建筑安全,法律对此设定强制性义务,违反者除合同效力问题外,还涉及行政处罚和安全事故责任。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弋某某诉某进出口贸易公司、新疆某建工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7-2-115-003
案例关键词:民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挂靠、事实合同、实际施工人
裁判要旨:发包方发包工程项目时,明知实际施工人无建筑资质,系挂靠于有资质的单位,发包方虽未与实际施工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同意由实际施工人施工,并接收实际施工人缴纳保证金,双方已形成施工合同关系,应由发包方向实际施工人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第四条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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