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七百九十二条 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法条术语】
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订立程序
【关键词】
国家重大建设工程、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订立程序
【涉及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规范对象
本条专门规制"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即由国家投资、涉及国家重大利益或公共安全的工程项目(如大型水利工程、交通干线、能源基础设施等)。此类工程合同的订立须受国家行政程序的严格约束。
二、合同订立的两项前置条件
(一)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订立:包括立项审批、可行性研究、招标投标等法定程序,须依序完成后方可签订合同;
(二)依据国家批准的文件订立:合同内容须与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保持一致,不得擅自突破经批准的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建设标准。
三、违反本条的后果
未经法定程序或违背批准文件订立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的,合同效力可能受影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订立的合同依法无效(民法典第153条)。此外,相关责任人还可能承担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如擅自变更国家批准项目的渎职犯罪)。
四、与第790条(招标投标原则)的关系
第790条规定一般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须公开、公平、公正;本条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要求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在合同订立上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行政批准的要求,行政管控层级更高。两条共同构成建设工程合同订立的前置规范体系。
五、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法律地位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国家批准后,其中关于工程规模、标准、投资限额等内容对合同具有约束力。合同内容不得与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相抵触,超越批准内容的合同条款效力存疑,须经重新报批或变更审批方可有效。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12月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废止,民法典实施前适用)
第二百七十三条 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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