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条术语】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折价补偿规则
验收不合格的处理规则
【关键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折价补偿、验收合格、验收不合格、修复费用
【涉及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无效合同的特殊处理规则
合同无效后,当事人通常依不当得利返还财产。但建设工程已与土地不可分离,无法"返还",因此本条专门规定以"折价补偿"代替实物返还,体现了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处理的特殊性。
二、验收合格时的折价补偿规则
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承包人有权获得折价补偿——参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向发包人主张相应的补偿。
此处为"参照"而非"按照",意味着法院不必完全拘束于合同约定价款,可结合工程实际价值作适当调整,但通常以合同价款为主要参考基准。验收合格是获得折价补偿的前提。
三、验收不合格时的处理
(一)修复后合格:发包人可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成本;
(二)修复后仍不合格:承包人无权主张任何折价补偿,即承包人因施工质量问题丧失全部价款请求权。
这是对质量不合格承包人的严厉惩罚,旨在强化工程质量责任。
四、发包人过错的相应责任
本条第三款规定,发包人对建设工程不合格有过错的(如提供有缺陷的设计、提供不合格建材、违法指定分包单位等),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不得将全部不合格损失推归承包人。
五、合同无效的主要情形(参见司法解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的主要情形:(一)承包人未取得资质或超越资质;(二)借用资质(挂靠);(三)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四)转包、违法分包。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张某诉河南省某建设有限公司、某置业有限公司、杨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6-2-115-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施工人、证据规则、证明力大小
裁判要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承包人与不同施工主体分别签订施工合同,各方当事人对实际施工人的身份产生争议,虽均无法提供签证、工程进度表等证据直接证明对工程的实际管控情况,但法院应综合全案证据,对各证据的证明力大小进行综合评判,对实际施工人的身份作出认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废止,民法典实施前适用)
第二百七十四条 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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