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七百九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法条术语】
施工合同主要条款
【关键词】
施工合同内容、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竣工验收、质量保修期
【涉及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规范性质
本条以"一般包括"列举施工合同的主要条款,属于指引性规范,非强制要求。当事人须在此基础上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进行约定,缺少列举条款的合同并不必然无效,但可能增加履约争议风险。
二、各主要条款的法律意义
(一)工程范围:界定承包人的施工义务边界,是判断是否存在超范围施工或漏项的依据;
(二)建设工期:约定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工期逾期的认定直接影响违约责任。司法解释对开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的认定设有专门规定(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8条、第9条);
(三)中间交工时间:分阶段竣工项目须约定各阶段开竣工时间,便于分段验收和付款;
(四)工程质量:约定质量标准(如符合国家验收规范、达到优良等级等);
(五)工程造价:约定总价或计价方式(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可调价等),直接影响结算争议;
(六)技术资料交付时间:发包人须按时提供设计图纸等技术文件,逾期提供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可主张工期顺延(第803条);
(七)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明确谁负责供应材料、设备,供应方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八)拨款和结算:约定工程款支付节点和结算方式;
(九)竣工验收:约定验收程序和标准;
(十)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工程竣工后的保修责任期限和范围,法律对主体结构的最低保修期有强制性规定。
三、工程造价约定方式对结算的影响
若约定固定价,结算时一般不因工程量变化而调整价款(司法解释第28条明确当事人约定固定价结算的,一方请求鉴定造价的不予支持);若约定可调价,则须按合同约定的调价条件结算。
四、质量保证期的法律意义
施工合同中的质量保证期内,承包人须对工程质量缺陷承担保修义务;保证期满后承包人已返还的质量保证金,不影响其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对主体结构的质量责任(第802条)。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上海某某建设公司诉某某医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7-2-115-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甩项工程、工程款支付条件
裁判要旨:工程甩项后,发包人无权以未竣工验收为由拒付工程款。对于甩项工程,特别是承发包双方对工程验收以及工程款支付没有明确约定的甩项工程,工程未竣工验收不应作为工程款支付的阻却条件。应当结合双方将工程送审、退还履约保证金等行为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
第六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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