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七百九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编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法条术语】
委托监理合同书面形式
监理人权利义务适用规则
【关键词】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监理人、委托监理合同、书面形式、委托合同
【涉及案由】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建设工程监理制度
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发包人委托,依法对工程建设中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实施监督管理的活动。监理属于发包人的延伸,其主要职责是代发包人监督施工合同的履行。
本条规定发包人与监理人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的书面形式要求(第789条)一致。
二、委托监理合同的法律适用
本条指引:发包人与监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适用:(一)民法典合同编"委托合同"一章(第919条至第936条);(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如《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监理合同属于委托合同的特殊形态,适用委托合同的一般规则(如委托人随时可解除委托、受托人按委托人指示完成委托事务等),同时须遵守建设工程监理的强制性规定。
三、监理人的法律地位
监理人不是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无权对承包人直接发出合同指令(除非合同明确授权)。监理人的指令须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作出,超越授权的指令法律效力存疑。
若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存在过错,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须依委托合同规则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若监理人疏于监督导致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还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四、强制监理与自愿监理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如大型公共建筑、国家重点工程等);其他工程是否实行监理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本条中"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即以此为前提,指已决定实行监理的工程。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
第三十条 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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