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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797条 发包人施工过程检查权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七百九十七条 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法条术语】

发包人施工过程检查权
检查不妨碍正常作业限制

【关键词】
发包人检查权、作业进度检查、施工质量检查、不妨碍正常作业

【涉及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发包人检查权的内容

本条赋予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随时对作业进度和质量进行检查的权利。发包人是建设工程的投资方和最终受益人,对施工过程享有监督知情权,这与承揽合同中第779条(定作人的监督检验权)的立法逻辑相同。

检查内容包括:(一)作业进度:是否按计划推进,是否存在拖期风险;(二)工程质量:施工工艺是否符合规范、材料是否合格等。

二、检查权的限制条件

本条明确限定检查须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前提下进行。超出此限度的行为,如无故进入施工危险区域、强制要求停工、对已按规范施工的工序横加干涉等,属于发包人权利滥用,由此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发包人须承担赔偿责任(参见第803条关于发包人违约的规定)。

三、检查权与监理的关系

若建设工程已委托监理(第796条),监理人代发包人行使施工监督职责。此时,发包人的检查通常通过监理人进行,发包人也可直接检查,但不得与监理人的监督指令相冲突或绕过监理私自向承包人发出施工指令。

四、检查不影响工程验收权

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多次检查且未提出异议,不等于放弃竣工验收时提出质量异议的权利。过程检查属于阶段性监督,不具有最终验收的效力。竣工后,发包人仍须依第799条进行正式竣工验收。

五、与第779条(承揽合同定作人监督检验权)的比较

两条规范结构相同:均赋予合同相对方检查权,均要求检查不得妨碍正常作业。区别在于,建设工程合同有专门的竣工验收制度(第799条)和隐蔽工程检查制度(第798条),对过程监督的规范更为精细。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废止,民法典实施前适用)
第二百七十七条 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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