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七百九十八条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法条术语】
隐蔽工程检查通知义务
发包人未及时检查的后果
【关键词】
隐蔽工程、隐蔽前通知检查、顺延工期、停工窝工损失赔偿
【涉及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隐蔽工程的特殊性
隐蔽工程是指施工中将被后续工序覆盖、掩盖而无法在完工后直接检视的工程部分,如地基基础、地下管线、楼板中的钢筋绑扎、墙体内的水电管线等。隐蔽后,发包人将无法直接观察其质量,故法律专门规定须在隐蔽前进行检查。
二、承包人的通知义务
承包人在隐蔽工程施工完成、即将进行下一道覆盖工序之前,须通知发包人到场检查。通知须提前发出,给发包人预留合理的准备时间。若承包人未履行通知义务擅自隐蔽,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揭开重新检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三、发包人未及时检查的法律后果
发包人收到通知后未及时到场检查(无正当理由),产生两项法律后果:
(一)承包人可顺延工程日期:因等待发包人检查而导致的停工时间,相应顺延工期,承包人不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二)承包人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因发包人迟延检查造成承包人人工、机械闲置等停窝工损失,发包人须赔偿。
四、发包人检查后提出异议的处理
发包人及时到场检查后,若发现质量问题,应要求承包人整改后再行隐蔽,不得无故通过检查后又在竣工验收时以同一隐蔽工程质量问题主张权利(否则构在权利滥用或不诚信行为)。但属于隐蔽工程的隐蔽缺陷(即检查时无法发现者),不在此限。
五、与第799条(竣工验收)的关系
隐蔽工程的检查是施工过程中的特定节点检查,是对最终竣工验收的前置把关;竣工验收是对整个工程成果的最终验收。两者均是发包人的法定权利,前者是后者的组成部分,隐蔽工程检查通过不代替最终竣工验收。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废止,民法典实施前适用)
第二百七十八条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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