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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799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义务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法条术语】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义务
未经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关键词】
竣工验收、验收合格支付价款、未经验收不得使用、验收规范

【涉及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发包人的竣工验收义务

本条明确发包人负有竣工验收义务,验收须依据:(一)施工图纸及说明书;(二)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三)质量检验标准。三者共同构成验收标准体系,发包人不得以超出此标准的主观要求拒绝验收。

二、验收合格的两项义务

工程验收合格后,发包人须:(一)按照约定支付价款:验收合格是支付价款的前置条件,但发包人不得无故拖延验收以拖延付款;(二)接收该建设工程:发包人须正式接收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拒绝接收合格工程。

三、发包人拒绝验收或拖延验收的后果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验收或拖延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一)工期计算: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司法解释第9条);(二)价款义务:发包人不得以未验收为由拒付工程款;(三)风险转移:工程风险自承包人完成并通知验收时起转移至发包人。

四、"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本条第二款确立了强制性规定:建设工程须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违反此规定擅自使用的,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一)发包人擅自使用后以该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承包人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仍须负责(司法解释第14条);
(二)发包人承担因擅自使用带来的安全责任。

五、验收日期的认定规则(司法解释)

当事人对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时,依司法解释认定:(一)经验收合格的,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上海某某建设公司诉某某医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7-2-115-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甩项工程、工程款支付条件
裁判要旨:工程甩项后,发包人无权以未竣工验收为由拒付工程款。对于甩项工程,特别是承发包双方对工程验收以及工程款支付没有明确约定的甩项工程,工程未竣工验收不应作为工程款支付的阻却条件。应当结合双方将工程送审、退还履约保证金等行为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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