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八百条 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法条术语】
勘察设计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违约责任
拖延提交文件的违约责任
【关键词】
勘察质量不符合要求、设计质量不符合要求、拖延提交文件、减收免收费用
【涉及案由】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规制的两类违约情形
本条规制了勘察人、设计人的两类主要违约行为:
(一)质量违约:勘察或设计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定标准,如勘察数据不准确、地质报告存在重大偏差,或设计文件存在设计缺陷、违反强制性规范等;
(二)迟延交付: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提交勘察报告或设计文件,拖延工期。
二、违约后的三项责任
本条规定了勘察人、设计人须同时承担三项责任:
(一)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属于履行补救义务,勘察人、设计人须就不符合要求或不完整之处进行修正、补充,直至符合约定要求;
(二)减收或免收勘察、设计费:质量或进度违约须以减少或免除费用承担的方式承担违约后果,减收比例视违约程度而定;
(三)赔偿损失:若因质量问题或拖期造成发包人实际损失(如因设计缺陷导致返工费用、工期延误损失等),勘察人、设计人须赔偿。
三、三项责任的关系
三项责任可并存:勘察人、设计人既须完善成果,又须减收费用,还须赔偿损失。减收费用不等于免除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同时主张两者。
四、"造成发包人损失"的举证责任
本条赔偿损失须以"造成发包人损失"为要件,发包人须证明:(一)勘察、设计存在质量问题或迟延;(二)因此发生了实际损失;(三)损失与违约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五、与第793条(施工合同无效)的区别
第793条处理的是施工合同无效后承包人的折价补偿问题;本条处理的是勘察、设计合同有效但存在质量或进度违约时的责任。两者调整的违约类型不同。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废止,民法典实施前适用)
第二百八十条 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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