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术语】
施工质量违约
无偿修理权
返工改建请求权
逾期交付违约责任
【关键词】
施工质量不符合约定、无偿修理、返工、改建、合理期限、逾期交付、施工人责任
【涉及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适用前提
本条规定的适用,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二是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原因在于施工人(即承包人)一方。如果质量问题系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不合格或发包人指示错误所致,则不适用本条。
二、发包人的请求权内容
质量违约发生后,发包人有权选择以下救济方式:修理(对缺陷部分进行修复)、返工(推倒重做)、改建(对不符合约定的工程进行改造)。发包人可在三种方式中择一行使,施工人无权拒绝。修理、返工、改建均须在"合理期限"内完成,合理期限应根据工程量、缺陷性质等综合确定;施工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拖延的,发包人可委托他人修复并要求施工人承担费用。
三、修理返工完成后逾期交付的责任
修理、返工、改建导致工期延误,进而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须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违约金,或赔偿发包人因逾期交付所受损失。这体现了"质量违约不得转嫁给发包人承担工期风险"的原则。
四、本条与第800条的区别
第800条规范的是勘察设计质量违约,责任主体是勘察人、设计人;本条规范的是施工质量违约,责任主体是施工人(承包人)。两者针对的是建设工程合同不同主体的不同违约行为。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就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验收合格后的工程款结算、竣工验收与逾期交付等问题作出规定,可参照适用于本条纠纷的处理。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专章规定,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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