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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802条 合理使用期限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八百零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术语】

合理使用期限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承包人侵权赔偿责任

【关键词】

合理使用期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包人赔偿责任、建设工程质量

【涉及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建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特殊性:责任延伸至使用阶段

不同于一般违约责任在交付后即告终结,建设工程的质量责任具有时间上的延续性。本条确立的是承包人在"合理使用期限"内对工程质量缺陷导致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该责任不因工程验收合格或已交付使用而消灭。

二、"合理使用期限"的认定

合理使用期限,是指建设工程在正常使用和维护条件下,能够安全发挥设计功能的期限。不同类型的建筑工程有不同的合理使用年限。合理使用期限的起算点通常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如承包人能证明损害系在合理使用期限届满后发生,或损害系因建筑物自然老化、发包人不当使用或维护所致,则可免责。

三、本条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因果关系

本条的赔偿责任以"因承包人原因"为前提,即要求损害与承包人施工存在因果关系。实践中,若建筑物在合理使用期限内因质量问题造成损害,推定承包人有过错;承包人若主张免责,须证明损害系不可抗力、受害人自身原因或第三人原因造成。

四、本条责任与侵权责任法的关系

本条属于合同法律制度中的特殊规定,但承包人依本条承担的责任兼具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性质。受害第三人(非发包人的建筑物使用者)也可依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请求承包人赔偿。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的认定有专门规定,可参照适用。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专章)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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