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法条术语】
发包人协助义务违反
工期顺延权
停工窝工损失赔偿
【关键词】
发包人协助义务、工期顺延、停工损失、窝工损失、原材料提供、场地移交
【涉及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发包人协助义务的内容
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负有按约定时间和要求提供以下内容的协助义务:原材料、设备、施工场地、资金(工程款)、技术资料(图纸、设计文件等)。这些协助义务是承包人能够正常施工的前提条件,具有履约基础性。
二、承包人的两项权利
发包人违反协助义务时,承包人享有两项独立权利:
(一)顺延工期:工期延误系发包人过错所致,不应由承包人承担逾期违约责任。顺延的工期应与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延误期限相当,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书面工期顺延申请,否则可能视为放弃顺延权。
(二)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停工损失包括人工费、机械设备闲置费、材料保管费等;窝工损失指劳动力、机械待工期间的费用损失。损失范围以实际发生且与发包人违约存在因果关系为限。
三、承包人的减损义务
承包人在发包人违约后,应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扩大,不得消极等待。无合理减损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部分,发包人无须赔偿。
四、与第804条的区别
第803条规范的是发包人未及时履行协助义务的情形(如迟延提供原材料);第804条规范的是发包人主动变更(中途停建、缓建)的情形,后者损失范围更广,包括倒运、机械调迁等特殊损失。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就工期顺延的认定及当事人举证规则作出专门规定,适用于本条纠纷的处理。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发包人协助义务相关规定)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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