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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804条 发包人停建缓建违约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法条术语】

发包人停建缓建违约
发包人减损义务
停工窝工及停建特殊损失赔偿

【关键词】

停建、缓建、停工窝工、倒运损失、机械调迁、材料积压、发包人违约

【涉及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适用场景

本条规范的是发包人主动决定中途停建或缓建,导致在建工程停工的情形。停建指彻底停止施工(可能导致合同解除);缓建指暂时停工后延期续建。两者均须因发包人原因所致,方适用本条。

二、发包人的双重义务

(一)减损义务:发包人须积极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如通知承包人提前部署、协助调配已进场材料机械等,不得坐视损失扩大。

(二)赔偿义务:赔偿范围明显广于第803条,本条明确列举五类损失:停工损失(人工、机械闲置)、窝工损失(人员待工)、倒运损失(已进场材料须转运外运的费用)、机械设备调迁费用(机械从施工现场调出的运输、拆装费用)、材料和构件积压损失(已采购但无法使用、须保管或退货的材料构件产生的损失及费用)。

三、"实际费用"与"损失"的关系

本条将"实际费用"与"损失"并列,前者指承包人因应对停建缓建而实际支出的费用(如退货运费、仓储费等),后者指承包人因无法继续施工而丧失的利益。两者共同构成赔偿范围。

四、本条与合同解除的关系

发包人停建达到根本违约程度的,承包人可依法解除合同,解除后已完成合格工程部分的价款仍应按约支付,同时可主张本条规定的损失赔偿。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对发包人违约、损失认定及鉴定程序有专门规定,可参照适用。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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