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法条术语】
转包违法分包致合同解除
发包人提供材料不合格致合同解除
解除后工程价款结算规则
【关键词】
转包、违法分包、合同解除权、主要建筑材料、强制性标准、催告、解除后结算
【涉及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发包人的解除权:转包或违法分包
承包人将工程转包(将全部或大部分工程转让给他人)或违法分包(未经发包人同意将工程分包、或分包给无资质单位),发包人可解除合同。发包人无须证明因转包或违法分包已造成实际损害,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旦发现即可行使解除权。
二、承包人的解除权:发包人违约致无法施工
承包人的解除权须满足两个条件:(一)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发包人不履行协助义务,导致承包人客观上无法正常施工;(二)经过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未改正。两项条件须同时具备,体现"先催告、后解除"的程序性要求。
三、解除后的工程价款处理:两分规则
合同解除后,已完成工程的处理取决于质量:
(一)质量合格:发包人须按约定支付相应工程价款,双方均应尊重已完工程的劳动成果。
(二)质量不合格:参照第793条规定处理——如修复后验收合格,由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如修复后仍不合格或承包人不愿修复,承包人无权要求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可要求赔偿损失。
四、解除权的行使方式
解除合同须以书面通知方式向对方发出,并在通知中明确解除理由。发包人行使解除权不影响其追究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的违约赔偿责任。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就违法转包、分包导致合同无效作出规定;第二十四条就实际施工人权利主张作出规定,与本条合同解除后价款处理相互衔接。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禁止转包,第二十九条规范分包)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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