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法条术语】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工程折价拍卖权
优先受偿权除斥期间
优先受偿权对抗其他债权人
【关键词】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折价、拍卖、催告、逾期不支付、优先顺位
【涉及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
本条赋予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性质上属于法定优先权,优先于一般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已登记的抵押权(但不优先于消费者购买商品房的权利)。其设立无须登记,自建设工程完工时依法产生。
二、行使优先受偿权的程序
(一)先行催告:承包人须先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方可进入折价或拍卖程序。
(二)折价协议或申请拍卖: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折价抵偿;若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依法拍卖。
(三)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除外:如公路、桥梁、水库等公益性工程,不宜以折价拍卖方式处置。
三、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与除斥期间
根据司法解释,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包括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价款本金、利率在内的合理报酬,但不包括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逾期不行使则消灭。
四、优先顺位规则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高于抵押权及其他债权;但商品房消费者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并已支付全部价款的,其交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相关案例】
入库编号2021-18-2-115-001(即指导案例171号)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执行法院依其他债权人的申请对发包人的建设工程强制执行,承包人向执行法院主张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且未超过除斥期间的,视为承包人依法行使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发包人以承包人起诉时行使优先受偿权超过除斥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不予支持。
入库编号2021-18-2-470-003(即指导案例150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诉浙江山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田依利高鞋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裁判要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指向同一标的物,抵押权的实现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有无及范围大小受到影响的,应认定抵押权的实现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抵押权人对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生效裁判具有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资格。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对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期限、与其他权利的顺位关系作出专门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2002年6月27日起施行,已被前述解释(一)整合)对优先受偿权的基本规则作出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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