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八百一十条 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法条术语】
公共运输强制缔约义务
运输服务普遍义务
【关键词】
公共运输、强制缔约、不得拒绝、通常合理要求、承运人义务
【涉及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确立的强制缔约义务
本条赋予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强制缔约义务",即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与旅客、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这是公共运输区别于私人运输的核心特征之一,体现了公共运输的普遍服务属性。
二、"公共运输"的认定
公共运输是指向不特定公众开放的运输服务,包括城市公交、铁路旅客运输、民用航空、长途客运、公路货运等。私人包车、专属运力等不属于公共运输,不适用本条。
三、"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的限定
承运人不得拒绝的仅限于"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并非所有要求。以下情形不属于通常合理要求,承运人可以拒绝:旅客携带危险品(见第818条)、旅客行为严重违规、运力已满、不在运营路线或时间范围内等。
四、违反本条的后果
承运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旅客或托运人通常合理要求,构成违约或侵权,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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