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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811条 安全运输义务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八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法条术语】

安全运输义务
约定期限
合理期限
安全到达义务

【关键词】

承运人义务、安全运输、约定期限、合理期限、准时到达、运输合同

【涉及案由】

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货运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核心义务

本条确立了承运人的两项基本义务:一是期限义务,即在约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完成运输;二是安全义务,即将旅客或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两项义务并列,缺一不可。

二、"约定期限"与"合理期限"的关系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运输期限的,承运人应当遵守约定期限。未约定期限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完成运输。合理期限应根据运输距离、运输方式、货物性质、交通条件等综合判断,不能无限期延误。

三、安全义务的内涵

"安全运输"要求承运人将运输标的(旅客的人身安全及货物的完整性)负责地交付到目的地。对于旅客运输,安全义务的核心是保障旅客生命和身体不受损害;对于货物运输,安全义务的核心是保障货物不发生毁损或灭失。承运人未能安全运输到达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四、违反本条的法律后果

承运人违反期限义务造成旅客或托运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安全义务造成旅客伤亡或货物毁损灭失的,依本编第823条、第832条等相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安全责任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运输企业运输期限及安全义务规定)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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