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八百一十三条 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法条术语】
票款支付义务
运输费用支付义务
绕道增费拒付权
【关键词】
票款、运输费用、约定路线、绕道运输、拒绝支付、承运人违约
【涉及案由】
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货运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双重规范功能
本条同时规定了两方面内容:一是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的票款和运费支付义务,这是运输合同中旅客或托运方的主要合同义务;二是承运人擅自绕道增加费用时的拒付权,这是对第812条路线义务的救济手段。
二、支付票款或运费是基本合同义务
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不按约定支付票款或运费的,构成违约,承运人有权拒绝运输或主张欠款。收货人不支付运费的,承运人可依本法第836条对货物行使留置权。
三、绕道增费拒付权的适用条件
拒付权的适用须满足:(1)承运人实际绕道,偏离了约定路线或通常路线;(2)绕道导致票款或运费增加。拒付的范围仅限于因绕道增加的部分,旅客或托运人仍应支付原本应付的票款或运费。
四、拒付权与违约请求权并存
旅客或托运人在行使拒付权的同时,若因绕道遭受其他损失(如延误损失),仍可依违约责任规定另行主张赔偿,两者互不排斥。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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