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八百一十四条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法条术语】
客运合同成立
客票出具
交易习惯例外
【关键词】
客运合同、客票、合同成立时间、交易习惯、另有约定
【涉及案由】
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客运合同成立的特殊规则
本条确立了客运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以承运人向旅客出具客票作为合同成立的时间节点。这与一般合同"承诺到达要约人时成立"的规则不同,属于特殊规定。
二、客票的双重功能
客票在客运合同中具有双重功能:一是合同成立的标志,即承运人出具客票标志着双方合同关系正式建立;二是合同内容的证明,客票上记载的时间、班次、座位号等事项是合同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例外情形
本条设有两类例外:(1)当事人另有约定——双方可以约定以其他方式(如电子确认、预约单)作为合同成立标志;(2)另有交易习惯——特定行业或特定地区如有惯例认定合同以其他方式成立的,依照惯例处理。例如网络购票实名制场景下,支付票款并获得系统确认即可视为合同成立。
四、本条与实名制客运的关系
在实名制客运场景下,客票已与特定旅客绑定,客票的票面记载事项对旅客具有约束力(见第815条),旅客不得擅自转让。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相关规定)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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