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
免费咨询
手机: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邮箱:1201222@qq.com
地址:深圳龙岗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
阅读新闻

民法典学习 第815条 有效客票乘坐义务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八百一十五条 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法条术语】

有效客票乘坐义务
无票乘坐补票
实名制挂失补办

【关键词】

有效客票、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优惠票、实名制、挂失补办

【涉及案由】

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旅客持票乘坐的基本义务

旅客须持有效客票,并严格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这是旅客在客运合同中的主要义务,也是维护运输秩序的基本要求。

二、违规乘坐的法律后果

本条列举了四种违规情形及其后果:
(1)无票乘坐:未购票擅自乘坐,须补交票款,承运人可加收票款;
(2)超程乘坐:乘坐超过票面目的地,须补交超程票款;
(3)越级乘坐:乘坐标准高于票面等级,须补交差价;
(4)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票乘坐:应当补交差价。
以上情形,旅客拒不补交的,承运人可以拒绝继续运输。

三、实名制旅客丢票的特殊保护

对于实名制客运,旅客丢失客票后可申请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运输,也不得再次收取票款或附加其他不合理费用。这体现了对旅客合法权益的保护,防止承运人借机牟利。

四、本条与实名制的关系

非实名制客运中,客票具有"流通性",丢失后旅客不享有挂失补办权;实名制客运中,客票与特定旅客绑定,丢票不影响旅客的合同权利。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旅客运输相关规定)

【特别声明】

(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案参考,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您应知晓并确认本文并非任何官方文件,引用本文发生的任何后果由您自行承担。(2)本网页内容仅适合于启发学习思维,如您需参加法学考试、办理案件等,强烈建议您购买相关专家学者正式出版的书籍。(3)未经允许,不得下载本网页内容。不得将本网页内容用于任何商业或政治目的。(4)如本文存在英文版本,英文系翻译软件生成,非任何官方发布的版本。(5)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向本站电邮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报刊、网页链接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相关新闻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免费咨询
如需咨询法律问题,请到"免费咨询"频道留言,律师约2小时即可回复。如有案件委托,请拨打以下电话。
手机号码: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咨询邮箱:1201222@qq.com
福田地址: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港中旅大厦22~23楼
龙岗地址:深圳龙岗区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