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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816条 旅客退票权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八百一十六条 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法条术语】

旅客退票权
变更手续
逾期退票后果

【关键词】

旅客退票、变更手续、逾期退票、票款不退、自身原因

【涉及案由】

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适用前提

本条仅适用于"因旅客自己的原因"不能按时乘坐的情形。若是因承运人原因(如延误、取消班次)导致旅客无法按时乘坐,则适用第820条的相关规定,承运人须承担相应责任。

二、旅客在约定期限内退改票的权利

旅客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时乘坐的,有权在承运人规定的期限内办理退票或变更手续,承运人应按规定予以退款或换票。具体退票比例、手续费等由双方约定或依承运人规定处理。

三、逾期退改的法律后果

旅客逾期(超过约定退票期限)才办理退票或根本不办理手续的,承运人有权不退票款,且不再承担运输义务。这是对承运人运营秩序的保护,避免座位长期虚占影响承运人效益。

四、注意事项

承运人规定的退票期限不得明显不合理,否则可能构成格式条款中的不合理排除旅客权利的条款,依法无效。旅客应当注意关注退票时限,及时办理退改手续以避免损失。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旅客退票相关规定)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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