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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817条 随身行李限量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八百一十七条 旅客随身携带行李应当符合约定的限量和品类要求;超过限量或者违反品类要求携带行李的,应当办理托运手续。

【法条术语】

随身行李限量
行李品类要求
超限托运义务

【关键词】

随身行李、限量要求、品类限制、办理托运、行李规定

【涉及案由】

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随身行李的限制规则

本条规定旅客随身携带行李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数量(重量/体积)不超过约定限量;二是品类符合承运人规定(如不得携带危险品、违禁物等)。

二、超限行李的处理方式

超过限量或违反品类要求的行李,旅客须办理托运手续,按货物运输规则处理。托运后的行李毁损灭失,适用货物运输赔偿规定(见第824条第2款)。

三、本条与第818条的区别

本条针对的是普通超量或违反品类的行李,通过"办理托运"方式解决;第818条针对的是危险物品或违禁物品,性质更为严重,承运人可直接卸下、销毁或拒绝运输,无法以"托运"方式解决。

四、旅客违反本条的后果

旅客未按规定办理托运手续,强行将超限行李随身携带的,属于违约行为。若因此造成其他旅客或承运人损失,旅客应承担赔偿责任。承运人也可要求旅客补办托运手续或拒绝其携带上车。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航空旅客行李运输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旅客行李运输相关规定)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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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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