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八百一十八条 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
旅客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法条术语】
危险物品携带禁止
违禁物品禁止
卸下销毁权
拒绝运输权
【关键词】
危险物品、违禁物品、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放射性、旅客禁止携带、拒绝运输
【涉及案由】
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禁止携带物品的范围
本条明确禁止旅客携带以下类型的物品:易燃物品、易爆物品、有毒物品、有腐蚀性物品、有放射性物品,以及其他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违禁物品。违禁物品还包括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携带的物品(如枪支弹药等)。
二、承运人的处置权限
旅客违规携带上述物品时,承运人享有三种处置方式:
(1)卸下——将危险或违禁物品从运输工具上卸除;
(2)销毁——对无法安全保存的危险物品直接销毁;
(3)送交有关部门——对需要依法处置的违禁物品移交执法部门。
承运人行使上述处置权的,旅客不得以财产损失为由要求承运人赔偿(旅客自身违规的过错在先)。
三、坚持携带时承运人的强制拒运义务
若旅客坚持携带危险或违禁物品,本条明确规定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此处用语为强制性规定,承运人没有裁量空间,不得以收费等方式变通处理。
四、旅客违规造成损害的责任
旅客携带危险物品造成其他旅客、承运人或第三人损害的,须依侵权责任法承担赔偿责任,不能以承运人未检查到为由免责。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航空旅客禁止携带危险物品相关规定)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旅客禁止携带危险物品相关规定)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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