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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819条 安全运输义务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八百一十九条 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法条术语】

安全运输义务
安全告知义务
旅客配合义务

【关键词】

承运人安全义务、安全告知、旅客配合、合理安排

【涉及案由】

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承运人的两项安全义务

本条为承运人设定了两项相互关联的安全义务:
(1)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这是承运人的核心合同义务,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旅客人身安全;
(2)及时告知义务——承运人须主动向旅客告知安全注意事项,如安全带使用、紧急出口位置、禁止吸烟等,使旅客知悉并遵守。

二、"严格履行"的含义

"严格履行"意味着承运人适用严格责任(而非过错责任)标准履行安全运输义务。这与第823条规定的旅客伤亡赔偿责任相呼应——承运人对旅客伤亡须承担赔偿责任,仅在法定免责情形下才可免除。

三、旅客的配合义务

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配合。"合理安排"包括安全检查、座位指定、安全提示等。旅客拒绝配合且因此引发安全事故的,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并可能减轻承运人的责任。

四、两方义务的协同性

本条体现了安全运输的双向责任:承运人负责主动保障和告知,旅客负责配合执行。双方共同维护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秩序。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障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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