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八百二十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
【法条术语】
按票运输义务
迟延运输告知义务
安置措施义务
改签退票权
不可归责于承运人免责
【关键词】
迟延运输、不能正常运输、安置措施、改签、退票、承运人赔偿、不可抗力免责
【涉及案由】
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承运人按票运输的基本义务
承运人须严格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座位号运输旅客,这是对第814、815条的呼应——客票既是合同成立的标志,也是合同义务的内容界定。
二、迟延或不能正常运输时的三项义务
当发生迟延运输或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时,承运人须履行:
(1)及时告知提醒义务——须主动向旅客通报情况,不得隐瞒;
(2)必要安置措施——如为旅客提供等候场所、餐饮、住宿等基本保障;
(3)改签或退票安排——根据旅客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为旅客办理退票。
三、损害赔偿责任及免责事由
承运人违反上述义务造成旅客损失须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情形可免责(如不可抗力、旅客自身原因等)。"不可归责于承运人"须由承运人举证证明。
四、本条与第823条的区别
本条针对的是迟延运输造成的违约损害赔偿;第823条针对的是运输过程中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两者的责任性质不同,赔偿范围也有差异。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旅客运输延误及旅客权益保障相关规定)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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