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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821条 服务标准降低退票权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八百二十一条 承运人擅自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请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得加收票款。

【法条术语】

服务标准降低退票权
减收票款请求权
提高服务标准不加价

【关键词】

服务标准、擅自降低、退票权、减收票款、提高服务、不加价

【涉及案由】

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服务标准的合同地位

客票记载的服务等级(如一等舱、卧铺、商务座等)是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承运人须按约定的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二、擅自降低服务标准的法律后果

承运人未经旅客同意擅自降低服务标准(如将旅客从高等级座位调至低等级座位),须赋予旅客以下救济选择:
(1)退票权——旅客可要求退还全部票款并解除合同;
(2)减收票款——旅客可选择继续运输,但要求承运人退还差价。
旅客有权自主选择上述任一救济方式,承运人不得拒绝。

三、提高服务标准不得加价

承运人提高服务标准(如将旅客从普通座升级为高等级座位),属于单方履行优于约定,不得因此向旅客加收票款。这保护旅客免受"被升舱后被要求补差价"的不当行为侵害。

四、本条与第820条的区别

第820条解决的是承运人迟延运输或无法正常运输的问题,本条解决的是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变更服务标准的问题。两者都赋予旅客退票权,但适用场景不同。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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