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八百二十一条 承运人擅自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请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得加收票款。
【法条术语】
服务标准降低退票权
减收票款请求权
提高服务标准不加价
【关键词】
服务标准、擅自降低、退票权、减收票款、提高服务、不加价
【涉及案由】
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服务标准的合同地位
客票记载的服务等级(如一等舱、卧铺、商务座等)是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承运人须按约定的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二、擅自降低服务标准的法律后果
承运人未经旅客同意擅自降低服务标准(如将旅客从高等级座位调至低等级座位),须赋予旅客以下救济选择:
(1)退票权——旅客可要求退还全部票款并解除合同;
(2)减收票款——旅客可选择继续运输,但要求承运人退还差价。
旅客有权自主选择上述任一救济方式,承运人不得拒绝。
三、提高服务标准不得加价
承运人提高服务标准(如将旅客从普通座升级为高等级座位),属于单方履行优于约定,不得因此向旅客加收票款。这保护旅客免受"被升舱后被要求补差价"的不当行为侵害。
四、本条与第820条的区别
第820条解决的是承运人迟延运输或无法正常运输的问题,本条解决的是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变更服务标准的问题。两者都赋予旅客退票权,但适用场景不同。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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