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八百二十二条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法条术语】
紧急救助义务
尽力救助
【关键词】
旅客急病、分娩、遇险、承运人救助义务、紧急救助
【涉及案由】
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确立的人道主义救助义务
本条赋予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对旅客紧急状况的救助义务,属于附随义务范畴,体现了对旅客生命健康权的保护。本条适用的三种情形是:急病发作、分娩临产、遇险(包括落水、火灾等意外状况)。
二、"尽力救助"的标准
法条使用"尽力"而非"必须",意味着这是一种能力范围内的最大努力义务,而非无限的保证结果义务。承运人须在现有条件下采取力所能及的救助措施,如:呼叫急救人员、通知前方站点安排救援、提供车载急救设备等。
三、救助义务的边界
承运人的救助义务以"尽力"为限,并不要求承运人超越其运输条件提供医疗保障。若承运人已尽力但旅客仍遭受损害,不应苛责承运人。但若承运人怠于履行救助义务(如见死不救、延误报警)致使损害扩大,则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四、本条与第823条的关联
本条义务的履行情况也影响第823条赔偿责任的认定——若旅客伤亡本可通过及时救助避免或减轻,承运人未尽救助义务,则不得主张因此减轻责任。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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