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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823条 旅客伤亡赔偿责任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八百二十三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法条术语】

旅客伤亡赔偿责任
承运人严格责任
自身健康原因免责
旅客故意重大过失免责
免票优待票旅客同等保护

【关键词】

旅客伤亡、承运人赔偿责任、严格责任、自身健康原因、旅客故意、重大过失、免票旅客

【涉及案由】

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承运人对旅客伤亡承担严格责任

本条确立了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的严格赔偿责任原则:无须证明承运人有过错,旅客在运输过程中受伤或死亡,承运人即须承担赔偿责任。这体现了对旅客人身安全的高度保护。

二、两种免责情形

本条规定了两类法定免责情形,且举证责任均由承运人承担:
(1)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旅客因自身疾病(如心脏病突发)导致伤亡,非运输行为所致,承运人免责;
(2)旅客故意或重大过失——旅客故意(如自杀跳车)或有重大过失(如翻越护栏)造成自身伤亡,承运人可免责。
一般过失情形承运人不能免责,仅故意或重大过失方可免责,体现了从严解释免责条款的立场。

三、免票、优待票及无票旅客同等保护

本条第2款明确,按规定免票(如儿童)、持优待票(如军人优惠票)或经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同样受本条保护,承运人不得以其未付全价票为由拒绝赔偿。

四、本条与铁路运输特别规定的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就铁路运行事故(非客运合同履行过程中)另有规定,但客运合同履行过程中旅客人身损害,直接适用本条。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在客运合同履行过程中造成旅客人身损害的赔偿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即该解释适用于行车事故,客运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人身损害依本条处理)。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航空旅客人身损害赔偿相关规定)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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