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
免费咨询
手机: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邮箱:1201222@qq.com
地址:深圳龙岗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
阅读新闻

民法典学习 第824条 随身携带物品赔偿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八百二十四条 在运输过程中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法条术语】

随身携带物品赔偿
行李托运赔偿
过错责任原则

【关键词】

随身携带物品、行李托运、毁损灭失、过错赔偿、货物运输规则适用

【涉及案由】

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随身携带物品与托运行李的区分

本条确立了两套不同的责任规则,区分标准在于物品是"随身携带"还是"托运":
(1)随身携带物品——始终在旅客控制之下的物品,适用过错责任;
(2)托运行李——交付承运人保管的行李,适用货物运输规则(即严格责任,参见第832条)。

二、随身携带物品:过错责任原则

对于旅客随身携带的物品,承运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该物品在旅客自身控制之下,承运人通常难以对其负有保管义务,因此采用过错责任较为合理。若是承运人行为(如急刹车、翻车)导致物品损毁,承运人有过错须赔偿;若是旅客自身疏忽导致物品丢失或损毁,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三、托运行李:适用货物运输规则

旅客将行李交付承运人托运后,双方之间就该行李形成类似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承运人对托运行李的毁损灭失适用第832条的严格责任规定,仅在法定免责事由(不可抗力、行李本身性质、旅客过错等)下才可免责。

四、两种赔偿规则的重要区别

随身携带物品适用过错责任,举证责任在旅客(须证明承运人有过错);托运行李适用严格责任,举证责任在承运人(须证明免责事由)。旅客应明确区分两种情形以正确主张权利。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航空旅客行李损失赔偿相关规定)

【特别声明】

(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案参考,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您应知晓并确认本文并非任何官方文件,引用本文发生的任何后果由您自行承担。(2)本网页内容仅适合于启发学习思维,如您需参加法学考试、办理案件等,强烈建议您购买相关专家学者正式出版的书籍。(3)未经允许,不得下载本网页内容。不得将本网页内容用于任何商业或政治目的。(4)如本文存在英文版本,英文系翻译软件生成,非任何官方发布的版本。(5)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向本站电邮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报刊、网页链接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相关新闻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免费咨询
如需咨询法律问题,请到"免费咨询"频道留言,律师约2小时即可回复。如有案件委托,请拨打以下电话。
手机号码: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咨询邮箱:1201222@qq.com
福田地址: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港中旅大厦22~23楼
龙岗地址:深圳龙岗区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