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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825条 托运人申报义务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八百二十五条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术语】

托运人申报义务
货物情况告知义务
申报不实赔偿责任

【关键词】

托运人申报义务、货物名称性质、申报不实、承运人损失、货运合同

【涉及案由】

货运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托运人申报义务的内容

本条要求托运人在办理货物运输时,须向承运人准确告知以下必要信息:
(1)收货人身份——姓名/名称或凭指示的收货人(便于承运人交付货物);
(2)货物基本情况——名称、性质、重量、数量;
(3)收货地点。
上述信息是承运人确定运输方案、运费计算及安全保障措施的基础,缺一不可。

二、申报义务的"准确"标准

"准确"表明托运人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有重大遗漏。申报不实的情形包括:虚报货物名称(如将危险品申报为普通货物)、虚报重量(少报重量以少付运费)、遗漏重要安全信息等。

三、申报不实的法律后果

托运人申报不实或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须承担赔偿责任。此处的"损失"包括:因错误装载方式导致货物损坏引发的赔偿、因未告知危险性导致承运人采取特殊措施的额外成本等。

四、本条与第828条的区别

本条针对一般货物申报不实;第828条专门针对危险物品的申报义务,处理后果更为严格(承运人可采取措施避免损失,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海上货物运输托运人申报义务相关规定)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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