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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828条 危险物品托运义务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八百二十八条 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做出危险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负担。

【法条术语】

危险物品托运义务
危险标志标签
防范措施书面材料
危险品费用负担

【关键词】

危险物品运输、托运人申报义务、危险标志、防范措施、拒绝运输、费用负担

【涉及案由】

货运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危险物品托运的特殊义务

相较于普通货物,危险物品(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托运须满足三项额外义务:
(1)妥善包装——须符合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包装规定;
(2)做出危险标志和标签——须在包装外部清晰标注,使承运人和相关人员知悉危险性质;
(3)提交书面材料——须将危险物品名称、性质、防范措施以书面方式告知承运人。

二、承运人的两种处理选项

托运人违反上述义务时,承运人有两种选择:
(1)拒绝运输——直接拒绝接收或中止运输;
(2)采取措施避免损失——如对货物进行额外防护、隔离处理等,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三、本条与第818条的对照

第818条规范旅客携带危险物品,处置方式包括卸下、销毁、送交部门;本条规范托运人托运危险物品,承运人的选择是拒运或采取措施(费用转嫁给托运人)。两者的处理方式有所不同,因货运场景中危险物品通常已经包装,不适宜直接销毁。

四、违规托运的法律责任

托运人违规托运危险物品造成事故、损害承运人或第三方的,除须承担本条规定的费用外,还须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危险物品运输管理相关行政法规甚至刑法。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规定)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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