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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830条 承运人通知义务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八百三十条 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法条术语】

承运人通知义务
收货人及时提货义务
逾期提货保管费

【关键词】

货物到达通知、及时提货义务、逾期提货、保管费、承运人通知

【涉及案由】

货运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承运人到达通知义务

货物运输到达目的地后,若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联系方式,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前来提货。"及时"的判断标准依运输方式、距离、货物性质等综合确定。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货物损失扩大的,承运人须承担相应责任。

二、收货人的及时提货义务

收货人收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前往提货。及时提货不仅是收货人的合同义务,也是减损原则的要求——拖延提货可能导致货物因保管不善而损坏,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收货人承担。

三、逾期提货的后果

收货人逾期提货的,须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如仓储费、港口堆存费等)。这是对承运人额外保管成本的补偿,以合理时间提货后的额外占用期间计算。

四、本条与第837条的关联

若收货人不明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承运人可依第837条办理提存,进一步解除自身对货物的保管义务。本条属于收货人知道但逾期提货的情形,第837条属于收货人不明或拒绝受领的情形。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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