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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831条 收货人检验义务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八百三十一条 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

【法条术语】

收货人检验义务
约定检验期限
合理检验期限
未提异议视为交付证据

【关键词】

收货人检验、货物验收、约定期限、合理期限、未提异议、初步证据

【涉及案由】

货运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收货人的检验义务

收货人提货时须在约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对货物进行检验,重点检查货物的数量、外观状况及是否存在毁损等问题。这是收货人的合同义务,也是其维护自身权利的必要行为。

二、"未提出异议"的证明效力

若收货人在规定期限内对货物数量、毁损等未提出任何异议,则视为承运人已按照运输单证记载的内容完成交付,这构成"初步证据"。注意"初步证据"并非不可推翻——收货人仍可提出反证,证明存在隐蔽损害(如内部损坏在外观检验时无法发现)。

三、"初步证据"的意义

"初步证据"的表述意在分配举证责任:承运人因此获得已完好交付的初步证明;收货人若主张货物毁损,须承担推翻初步证据的举证责任,证明毁损确实在运输过程中发生。

四、合理期限的判断

合理检验期限依货物性质(如易腐品须当场检验、精密仪器须专业检测)、包装状况、运输距离等综合确定,应给予收货人充分的检验机会。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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