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术语】
货物毁损灭失赔偿责任
承运人严格责任
不可抗力免责
自然性质合理损耗免责
托运人收货人过错免责
【关键词】
货物毁损、货物灭失、承运人赔偿责任、不可抗力、自然损耗、托运人过错、举证责任倒置
【涉及案由】
货运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承运人对货物损失承担严格责任
本条确立了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的严格赔偿责任原则。托运人或收货人无须证明承运人有过错,只须证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毁损或灭失,承运人即须承担赔偿责任。
二、三类法定免责事由(承运人举证)
承运人免责须由其自行举证证明以下之一:
(1)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重大交通事故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如果蔬自然腐烂、散装物料的合理飞散、液体的正常挥发等;
(3)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过错——如包装不当(第827条)、申报不实(第825条)、逾期提货导致货物变质等。
三、举证责任的分配
本条采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货物损失的存在须由托运人/收货人举证,而免责事由的证明须由承运人承担。承运人不能举证免责事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四、本条赔偿额的计算
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计算规则见第833条:优先适用合同约定,无约定时按货物到达地交付时的市场价格计算;特殊情形(如海上运输、航空运输)依相关法律另行规定。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相关规定)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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