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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833条 货物损失赔偿额计算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八百三十三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条术语】

货物损失赔偿额计算
约定赔偿额优先
市场价格标准
赔偿限额

【关键词】

货物赔偿额、市场价格、到达地、赔偿限额、约定优先、特别法适用

【涉及案由】

货运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赔偿额计算的三层规则

本条确立了货物毁损灭失赔偿额的计算规则,按照优先顺序依次适用:
(1)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体现合同自治;
(2)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按第510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以"交付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3)法律、行政法规另有关于赔偿限额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

二、市场价格标准的时间节点

赔偿额以"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为时间基准,而非发货时或诉讼时。"应当交付时"是指按合同约定应当完成交付的时间。这一规定使赔偿金额更接近受害方的实际损失。

三、"到达地"市场价格的含义

以"到达地"(即目的地)的市场价格计算,而非起运地价格。这是因为托运人/收货人获得货物的最终目的地在到达地,以到达地价格更合理地反映其损失。

四、特别法的优先适用

海上货物运输(《海商法》)、航空货物运输(《民用航空法》)等均有专门的赔偿限额规定,这些特别规定优先于本条适用。这也意味着在特定运输方式下,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可能受到法定上限的限制。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海上货物运输损失赔偿限额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航空货物运输损失赔偿限额相关规定)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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