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八百三十四条 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术语】
同种方式联运
全程运输责任
区段连带责任
【关键词】
联运、同种运输方式、全程责任、区段责任、连带责任
【涉及案由】
货运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适用范围
本条专门规范"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情形(如铁路联运、公路联运),有别于第838-842条规定的多式联运(不同运输方式)。
二、合同承运人承担全程责任
与托运人签订合同的承运人(即"合同承运人")须对整个运输过程承担责任,无论货物损失发生在哪个区段。这保护了托运人免于向多个承运人分别主张权利的不便。
三、区段承运人的连带责任
若能确定损失发生在某一具体运输区段,则该区段的实际承运人与合同承运人对托运人承担连带责任。托运人可以选择向合同承运人或区段承运人任意一方或全部主张赔偿。
四、本条与多式联运的区别
本条适用于单一运输方式的多承运人联运;多式联运(第838条)适用于不同运输方式(如铁路+公路+航运)的组合运输,两者在责任规则上有所不同——多式联运依具体区段适用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法律规定。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联合运输相关规定)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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